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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显示:P2P清退回款骗局频现,金监总局:从未授权设立“回款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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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显示:P2P清退回款骗局频现,金监总局:从未授权设立“回款渠道” 1

多年前被P2P平台收割过的投资者,当前需要注意新一**回款骗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提示,近期,有不法分子冒充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打着“P2P清退回款”、“消除不良征信”、“受理投诉”等旗号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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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P2P投资者向钛媒体App讲述了自身经历的回款诈骗过程,其近期密集收到署名为某P2P平台的兑付短信,短信表示“您已经成为平台返还对象”,并留下返还工作QQ群。短信还表示,“本次线上清退由银保监会发起并全程由银保监会专员监督,谨防诈骗。”

进入群聊后,显示为“线上督办工作组”群,群内大量用户在讨论汇款相关话题,并有人晒出成功汇款的到账信息。为了增加可信度,群内还有来自据称来自监管方,并且手持工作证的“监管专员”。群内很多声音在强调,“兑付额度有限,需要抓紧兑付”。而当这位投资者提交个人信息之后可溯金融用户群,她被告知需要下载一款不知名交易软件可溯金融用户群,并且回款需要先预付20%手续费。

至此,这位投资者方才意识到这是一场骗局,而这也是一场典型的P2P回款骗局。

在这份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提示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警惕,增强反诈意识和识别能力,保护好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并强调“金融监管部门不直接办理金融业务,也不会与消费者有任何资金往来”。

风险提示称,冒充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诈骗的手法通常有伪造金融监管部门文件、假冒金融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冒充金融监管人员以“消除征信不良记录”三种,利用部分金融消费者急于解困、挽回损失、自证清白等心理特点进行诈骗。

伪造金融监管部门文件实施诈骗方面,不法分子会冒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名义,通过电话短信、快递信函、互联网等渠道,发布“P2P出借人风险专项清退通知”“金融平台清退通知”等虚假信息,引诱投资人通过所谓“官方回款渠道”进行“清退登记”。投资人注册登记后,不法分子再以需要缴纳保证金等作为回款条件,诈骗投资人钱财。

假冒金融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实施诈骗方面,消费者在非官方渠道投诉后,不法分子会利用非法获取的消费者手机号码、投诉内容等信息,以“解决投诉”“理赔退费”等为由联系消费者,诱导其点击“XX监管部门在线理赔中心”等虚假链接或者利用视频会议软件创建所谓“XX监管部门会议室”,诱骗登录并开启屏幕共享,从而骗取银行卡号、网银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盗取消费者资金。

此外,冒充金融监管人员以“消除征信不良记录”实施诈骗方面,不法分子会假冒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非法收集的银行卡号、贷款额度等个人信息,通过电话、社交软件等联系消费者并骗取信任,谎称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互联网贷款等借贷产品时产生逾期记录,将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如要“修复征信”,需向指定的“专用账户”转入资金进行“信用佐证”,并称该笔款项随后将予退回。一旦消费者信以为真操作转账,不法分子迅速转移资金并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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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上三种诈骗手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示:首先,金融监管部门不直接办理金融业务,也不会与消费者有任何资金往来。金融监管部门从未设立或者授权设立P2P、投资理财等“回款渠道”,不会通过QQ群、微信群、交易平台等面向社会公众开展资金清退工作。

第二,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机构的合法金融服务,切勿盲目相信陌生来电等非正规途径推销的“低息快捷”“免抵押担保”贷款业务及“保本高收益”理财产品等。

第三,消费者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可溯金融用户群,对于不明来源的“内部消息”,消费者要仔细辨识,不点击不明链接或者下载不明APP,不与陌生人共享屏幕,避免因信息泄露造成财产损失。

第四,消费者应通过官方渠道合法合理维权。消费者可优先选择金融机构公布的官方投诉受理渠道进行处理;未达成一致的,可向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切勿随意点击或者打开陌生人发送的所谓“官方投诉链接”。

第五,消费者发现犯罪线索或者遭遇损失及时报案,不可轻信网络上自称“网警”“黑客”等组织或者人员,避免再次受骗。同时,消费者要注意留存证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尽力挽回损失。(本文首发钛媒体App, 作者|蔡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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