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部门:
为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周转服务作用,努力改善人才居住环境,根据《关于印发平湖市深化人才创业创新、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平委办发〔2019〕5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平湖市人才公寓租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8月24日
平湖市人才公寓租住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周转服务作用,努力改善人才居住环境,根据《关于印发平湖市深化人才创业创新、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平委办发〔2019〕54号)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市政府提供,保障我市人才安居的过渡性住房。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只租不售、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申请对象
(一)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在平湖市域内未购买商品房(以房产网签备案为准),在主城区(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无住房的引进人才。其中:
1.申请小套公寓。
在我市非公企业工作的,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含国外留学,下同)或技师学院技师毕业生;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技师资格职业资格。
在我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2.申请中套公寓。需在我市非公企业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4)夫妻双方均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
3.申请大套公寓。需在我市非公企业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认定为引进的高端人才。
(二)经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其他人才。
(三)安排入住人才公寓二期的申请人平湖人力社保,需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材料
租住人才公寓应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平湖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二)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四)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无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在本市参保证明或税收完税证明等其它材料。
四、入住程序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
(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房源和申请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住人才公寓或实施租房补贴,人才公寓管理中心与申请人签订人才公寓租住协议;
(三)租住人在办理住房租住手续、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后,即可入住。
五、租住期限和补贴标准
(一)申请人租住人才公寓期限和领取租房补贴期限实行累加计算,总期限不超过36个月;经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认定的高端人才总期限不超过60个月。
(二)租金标准按照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给予50%减免。对经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认定的高端人才,市财政给予100%减免。(适用于人才公寓一期)
(三)承租人前12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标准按照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给予50%减免,对经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认定的高端人才,市财政给予100%租金补贴。在人才公寓租住协议期内,承租人收入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人才公寓管理中心按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全额收取租金,市财政给予承租人50%租金补贴,对经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认定的高端人才,市财政给予100%租金补贴。(适用于人才公寓二期)
(四)在人才公寓租住协议期内,承租人购买商品房的(以房产网签备案为准),应当及时腾退人才公寓。腾退后,申请人在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在外租房自住的,市财政给予人才租房补贴。申请人无故不腾退人才公寓的,取消享受其它人才政策的资格。(适用于人才公寓一期、二期)
(五)申请人收入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人才公寓管理中心将安排申请人租住人才公寓一期或给予其租房补贴。
(六)经批准享受租房补贴的申请人,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购买商品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可继续领取租房补贴,期限参照第一条执行。
(七)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由人才公寓管理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三年核定一次。2021年小套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为每月每平方米27元平湖人力社保,中套、大套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
(八)租房补贴标准。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给予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租房补贴。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人才,给予每月不超过1200元的租房补贴。
3.具有本科学历或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给予每月不超过600元的租房补贴。
4.租金发票金额低于相应补贴标准的,按租金发票金额补贴。
5.个人符合多项条件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九)资金拨付:经申请、审核、联审、公示后无异议,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人才租金补贴和租房补贴实行按月补贴,按季发放。
(十)租金、水、电、气等费用由租住人承担,支付时间、方法在租住协议中明确。
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受理人才公寓入住申请,确认人事劳动关系,审核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缴纳情况,决定入住或发放租金补贴资格;负责人才公寓一期日常管理。
(二)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才公寓二期日常管理,包括人才公寓安全工作、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的签订、办理入住、退租手续;开展入住情况调查;负责人才公寓维护及物业管理、消防管理,为租住人员提供配套服务等。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公寓二期产权管理;会同人力社保局审核租住人的入住资格和购房情况。
七、日常管理
(一)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租住人负有监管主体责任,应加强对租住人文明意识、安全意识等教育,督促租住人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各项规定。
(二)租住人工作调动、辞职、辞退、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其他变故时,用人单位应主动与人才公寓管理中心联系,告知相关信息。
(三)租赁期间平湖人力社保,租住人应严格做好消防、安全、卫生等工作,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建,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四)租住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设施损坏的,租住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
(五)租住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才公寓管理中心可提前解除租住协议:
1.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租住人才公寓的;
2.逾期不缴纳租金或其他费用的;
3.转租、转借或留宿他人的;
4.私自调换门锁或擅自改变住房内设备设施的;
5.租住人已由单位、个人或其他方式解决住房的;
6.已调离本市或未在我市就业的;
7.已被行政机关录用的;
8.严重违反人才公寓管理规定或租住协议约定条款的;
9.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六)租住人应自接到停止租住通知后十五日内办理退租手续,并搬离人才公寓,逾期拒不搬离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退租程序。
1.由人才公寓管理中心与租住人签订《退房证明》,终止租赁关系。
2.租住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及其它应由租住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并腾空租住公寓。
3.人才公寓管理中心与租住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房当日(不满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日租金)。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平湖市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试行)》(平人社〔2020〕34号)同时停止执行。
平人社〔2021〕70号,关于印发平湖市人才公寓租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